案例评析:违背“敬业”、“诚信”精神的劳动仲裁案件如何应对?
|
|||||||
|
|||||||
案例一:刘某自2018年5月入职A科技公司,招聘启事载明该岗位需具备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入职登记表学历一栏刘某勾选本科学历,填写的入职申请表上申明处载明:“本人保证所填写资料属实……”刘某在申明人处签名确认,并签署有《承诺书》一份,内容为:“本人作为A公司之员工,特作如下承诺:……本人以往提供给公司的个人材料均是真实有效的,如有做假,愿意无条件被解除合同……”2020年2月,刘某被查出系非全体制本科毕业。次日,公司出具《员工开除通知书》,以刘某虚构学历,违反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决定予以开除处理。刘某不服,要求A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36000元。 案例二:童某于2020年2月应聘某小区食堂厨师岗位,同月与B劳务服务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订立了劳动合同,岗位为厨师,合同期限为两年。 7月1日,童某以B公司拖欠工资为由提起劳动仲裁,要求B公司支付拖欠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该案件于7月8日调解结案。7月13日,童某以在B公司工作期间的工资单发放单位备注为C公司为由,认为在B公司工作期间与C公司同时存在劳动关系,并以C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提起仲裁,要求C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为其缴纳2月至6月份的社会保险。 处理思路及结果: 对案例一:单位在招聘时对应聘者学历有明确要求,而应聘者提供虚假学历证明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以欺诈手段订立劳动合同应属无效的情形,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解除该劳动合同。故A公司与刘某解除劳动合同有法律依据,不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此外,我国劳动法律在充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利的同时亦依法保护用人单位正当的用工管理权。用人单位通过企业规章制度对劳动者进行必要的约束是其依法进行管理的重要手段。刘某已签署《承诺书》系刘某与A该公司基于诚信原则的约定。双方的约定未违反法律规定,是合法有效的。故从该承诺的角度出发,A公司在查知刘某伪造学历后,基于承诺而解除合同亦是有依据的,并不需要支付其经济赔偿金。对刘某的仲裁请求,仲裁委予以驳回。 英国最大赌博365网站_365体育网址_365体育是哪个国家的对案例二:仲裁院按程序受理立案后,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和开庭审理,细心的仲裁员发现案件来的有点蹊跷,童某作为一名劳动者,却对法律法规、仲裁程序等用语规范表述的很“专业”。经省仲裁信息平台查询,近6年时间,童某共提起劳动仲裁案件二十余件,其行为已经有“职场碰瓷”的嫌疑。善于钻法律“空子”,运用劳动领域法律法规“维权”获得“劳动”收入已经成为童某的重要职业。申请人索赔“维权”效率之高凸显了其工作敬业效率之低,以仲裁及诉讼获取收入之嫌疑尤为明显,已不再是一名真正的劳动者,对童某的仲裁请求,仲裁委予以驳回。 案例评析及启示: 针对违反“诚信”原则的劳动者。如果劳动者违背入职资格要求,并存在造假情况,应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以欺诈手段订立劳动合同应属无效的情形,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解除该劳动合同,且并不需要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针对违反“敬业”精神的劳动者。对类似“职业仲裁”的劳动者,相关部门应当给予法律上的否定性评价,方能体现《劳动合同法》遵循的公平、诚实信用原则,脱离合法、正当的维权范畴,严重扰乱市场经济发展秩序,极大浪费国家司法资源的行为。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强调公民诚实劳动、信守承诺、诚恳待人,将“诚信”、“敬业”这一传承千百年的传统道德作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重要内容。而某些申请人的行为显然违背了“敬业”、“诚信”精神,其扭曲的价值观是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挑衅,应当予以遏制。如相关案件申请人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悖于《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本意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核心内容,严重违反劳动者基本义务,仲裁委员会应不予支持。对不遵守基本职业道德的劳动者,甚至造成单位损失后利用劳动领域法律法规谋取私利的人员,应体现对劳动者基本权益的保护,但不应对其他方面的权利进行无限度保护。劳动行政部门应该充分利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诚实信用原则对相关人员给予法律上的否定性评价,方可彰显《劳动合同法》遵循的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等立法精神。 宁波市江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
|||||||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