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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002482330/2021-00064 公开分类
        发布机构 省文化和旅游厅 成文日期 2021-01-21
        文  号 主题词

        浙江省文物局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浙江省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划定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01-21 15:34

        来源:省文化和旅游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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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规范我省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工作,提高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水平,依据《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划定的具体办法,由省文物行政部门会同省规划行政部门制定”规定,浙江省文物局组织制定了《浙江省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划定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8761865@qq.com。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99号浙江省文物局文物保护与考古处(邮编:310012),并在信封上注明“《浙江省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划定办法(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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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1月31日。

         

        附件:《浙江省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划定办法(征求意见稿)》

         

        浙江省文物局

        2021年1月21日

         

         

        浙江省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划定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办法依据)为规范我省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工作,提高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调整。

        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名词释义)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是指对文物保护单位本体及周围一定范围实施重点保护的区域。

        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是指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外,为保护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环境、历史风貌对建设项目加以限制的区域。

        第四条(划定原则)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应遵循文物本体真实性、安全性和完整性,历史风貌完整性和环境风貌协调性的原则。

        第五条(建设控制地带划定必要性评估)文物保护单位所在地市、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对建设控制地带划定的必要性进行评估。

        第六条(划定标准)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类别、规模、内容以及周围环境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合理划定,并在文物保护单位本体之外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确保文物保护单位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文物保护单位占地面积较大或情况复杂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保护范围内划分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

        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类别、规模、内容以及周围环境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合理划定。建设控制地带可根据控制力度和内容分类。

        具体划定技术标准按《浙江省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划定导则》执行。

        第七条(划定程序)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自核定公布之日起1年内,由省人民政府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市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自核定公布之日起1年内,由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划定保护范围。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文物局会同省自然资源厅划定并公布。市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会同自然资源行政部门划定并公布。

        经法定程序划定公布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及其管理规定,是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方案要求)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方案由所在地市、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会同自然资源行政部门组织编制。

        划定方案包括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文字说明和图纸。文字说明必须明确文物本体组成,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四至边界、占地规模,制定管理规定。涉及城镇建设用地的建设控制地带应提出详细的建设控制要求,包括建筑物的体量、高度、色彩、造型等,必要时应提出建筑密度、适建项目、视廊分析等要求。

        图纸表达内容应与文字说明相一致,底图应为近期测绘的现状地形图,图面清晰准确,标明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等保护区划的边界、占地面积和分级分类内容,注明相关经济技术指标;标注保护对象。

        第九条(征求意见)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方案,应当通过论证会等形式书面征求文物保护单位使用管理单位及相邻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对涉及公共利益的,可通过书面调查、实地走访、座谈会、听证会、网络征求意见等形式听取公众意见。

        第十条(调整范围)因特殊情况确需对已公布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进行调整的,应对调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客观分析,并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划定公布。特殊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一)古遗址古墓葬有新考古发现或破坏的;

        (二)文物本体组成部分有新扩展或损毁的;

        (三)价值研究与认识有新发展的;

        (四)文物保护单位已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其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与世界遗产的遗产区、缓冲区不一致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一条(重新划定公布)文物保护单位提升级别后,应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重新划定公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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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重新划定公布之前,按原划定公布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以及管理规定进行保护。

        第十二条(界桩界标)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在划定公布后1年内,应当在该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范围线相应的点位设置界桩界标和标志说明。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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